Monday, August 3, 2015

BIX (BNP) 法國巴黎證券因干犯與黑池有關的缺失而遭證監會罰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因干犯與黑池有關的缺失而遭證監會罰款1,500萬元

2015年8月3日    http://www.sfc.hk/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在其黑池交易服務方面干犯的缺失對其罰款1,500萬元(註1)。
是項紀律處分行動源於證監會對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名為BNP Internal Exchange(BIX)的黑池交易服務展開的調查。證監會發現:
  • BIX並未按照向客戶提供的資料內所述的方式運作。根據法國巴黎證券亞洲的陳述,買賣指示將會按照買賣盤價格的優先次序執行,例如價格較高的買盤將會比價格較低的買盤享有更高的優先次序。實際上,於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間,BIX並沒有優先處理價格較高的買盤指示,而只是按數量比例作出分配,猶如所有買賣指示都有著相同的優先次序。這對每組具有兩個或以上不同價格的買賣指示的BIX競價構成潛在影響,並確實曾令到部分BIX競價受到影響(註2);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於發現買賣指示並非按照買賣盤價格的優先次序對盤後,在2011年4月暫停BIX服務。BIX服務於七個月後才完全恢復,而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於事隔21個月後在2013年1月才通知證監會該項服務曾遭暫停。此事違反了法國巴黎證券亞洲的發牌條件(註3);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在申請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的業務計劃中訂明,會於取得客戶同意後才把他們的買賣指示發送至BIX進行對盤。然而,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執行的客戶買賣指示在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未徵得客戶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便已於BIX自動獲得執行。法國巴黎證券亞洲並未按規定知會證監會其業務計劃的變動(註4);及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沒有:(i) 就BIX備存足夠的交易紀錄,以識別曾在每組競價中參與的買賣指示;及 (ii) 條理清楚地以文件載明對盤邏輯,從而就已對盤的交易提供解釋。因此,未能按照價格釐定買賣指示優先次序而執行交易所帶來的確切影響難以計算(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任何人均不應在不知就裏的情況下,跳進漆黑一片的池水中。營運商必須就黑池的運作制訂清晰的規則及程序,而同樣重要的是,他們的運作應該與向客戶作出的陳述貫徹一致,從而讓客戶可在清晰和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同意進行黑池交易。”
證監會在釐定紀律處分行動時,已考慮到: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在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的過程中表現合作;
  • 自2012年起,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已於取得客戶同意後,才容許他們的買賣指示於BIX中進行對盤;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已於2011年採取措施糾正BIX的對盤邏輯;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BIX的運作進行前瞻性的檢討(註6);及
  •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過往並無就其第7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遭受紀律處分。
備註:
  1.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作為持牌法團,法國巴黎證券亞洲須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於進行其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時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其客戶的最佳利益。(另見註5)
  3. 在對法國巴黎證券亞洲的第7類受規管活動施加的發牌條件中,其中一項為法國巴黎證券亞洲必須在BIX的運作出現任何影響其用戶的重大服務故障或中斷事件的情況下,將有關事件通知證監會。
  4. 《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第4條訂明,凡持牌法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向證監會提供的業務計劃出現重大改變,便須在發生改變後七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根據《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及第12.1段,法國巴黎證券亞洲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例。
  5. 證監會因此無法計算確實有多少組BIX競價受影響及受影響的程度。
  6. 另類交易平台的加強監管制度將於2015年1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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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沒有向聯交所申報交叉盤買賣並處以罰款1,100萬元

2015年6月1日    http://www.sfc.hk/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法國巴黎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合共1,1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過去十年來均沒有就其兩邊客交易(交叉盤買賣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申報(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法國巴黎證券於200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間沒有就合共4,443對交叉盤買賣向聯交所作出申報,涉及總值逾60億元的股份,違反了聯交所的交易規則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3及4)。
作為持牌法團,法國巴黎證券亦未能有效地運用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包括未能向於法國巴黎證券負責作出申報的交易員提供足夠資源,使其能夠履行申報職責。鑑於法國巴黎證券的申報缺失已持續一段長時間,且當中涉及大量交易,故證監會認為事態尤其嚴重(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本個案顯示對待申報缺失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市場透明度及向投資大眾展示準確的資料是十分重要的,不但有助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亦能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
備註:
  1. 法國巴黎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法國巴黎證券亦已向聯交所登記為交易所參與者。
  2. 交叉盤買賣或兩邊客交易是指交易所參與者同時為證券的買方和賣方所進行的交易。
  3. 《交易所規則》第526條規定交易所參與者須於指定時限內向聯交所申報交叉盤買賣。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及第12.1段規定,持牌人應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監管規定,包括其參與的任何交易所的規則。
  5. 根據《操守準則》第2及3項一般原則,法國巴黎證券須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經營其業務,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並須具備及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根據《操守準則》第4.2段,法國巴黎證券須勤勉盡責地及確實勤勉盡責地監督獲其僱用以代表其經營業務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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