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7, 2009

鈞濠發新股詐騙案開審

《鈞濠案六名被告》首被告曾煒麟
次被告郭慧玟

第四被告鄭啟明

第六被告 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偉光

第三被告李大鵬
鈞濠發新股詐騙案開審 前主席夫婦涉串謀美建三高層犯案
【Appledaily 報 27.5.2009 訊】上市公司鈞濠集團前主席曾煒麟與妻子涉嫌串謀他人,假稱投資重慶燃氣管道項目,偽造虛假買賣交易及批文,詐騙鈞濠股東及港交所,以獲批配售價值 6,300萬元的 3.15億新股,其後又串謀上市公司美建集團三名高層,假稱鈞濠已撤出重慶項目,以避過港交所追查。該案昨在區域法院開審。 Appledaily 記者:陳詠詩
被告為鈞濠前主席曾煒麟( 49歲),其妻兼前執行董事郭慧玟( 46歲),溢億有限公司前代表李大鵬( 56歲),上市公司美建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鄭啟明( 60歲)和李國祥( 47歲),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偉光( 49歲)。六人共被控兩項串謀詐騙、一項串謀發表虛假陳述及一項串謀洗黑錢罪名。控方開案指, 02年 3月鈞濠股價大瀉,由每股 0.68元跌至 0.12元,曾氏夫婦損手。當時內地的能源及資源項目受投資者歡迎,曾氏夫婦於是串謀特赦證人黃志強及第三被告等,聲稱投資重慶的燃氣管道項目,以得到股東批准,配售新股集資,並推高鈞濠股價。其間,曾又於董事會提交虛假評估報告,指該重慶項目價值 1.06億元。
配售新股值 6300萬
此外,曾煒麟指示黃志強及第三被告成立溢億,安排由曾氏夫婦操控的海外註冊公司為溢億股東,其後溢億與內地企業合營發展該重慶項目。為得到港交所批准發行新股,第三被告準備了該重慶項目的內地批文等假文件。於 02年 9月 18日,鈞濠最終獲准配售價值 6,300萬元的 3.15億股,並透過子公司 Chintex Gas Company Limited收購溢億 75%股權。
02年 10月,港交所指有投資者投訴從沒有資金注入該重慶項目,要求鈞濠解釋有關交易等詳情。曾煒麟為免令案中虛假交易曝光,決定令鈞濠退出重慶項目,於是與鈞濠的財務顧問公司美建集團執董鄭啟明及李國祥(第四及五被告)商量,並在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偉光(第六被告)協助下,將溢億股權以 3,200萬元出售,資金由美建借出,但款項最終回流給美建。案件編號: DCCC24/08




Tuesday, May 5, 2009

大摩要員涉偷步炒股賺 3343萬被控 10項內幕交易罪受審

大摩董事總經理張欣昨日到區域法院作供。Appledaily 張志華攝.


大摩前董事總經理杜軍事發後遭公司解僱。

大摩要員涉偷步炒股賺 3343萬被控 10項內幕交易罪受審

【Apple 報 5.5.209 訊】摩根士丹利亞洲前董事總經理杜軍,涉於 07年利用掌握到的內幕消息,在中信資源( 1205)公佈收購哈薩克斯坦油田及中國渤海灣油田權益前,偷步斥資 8,711萬港元,私下購入 2,670萬股中信資源。中信資源公佈收購油田後,股價一度急升,杜軍賣出半數股份,賺 3,343萬元。他被控 10項內幕交易罪,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Nextmedia.com 記者:陳曉薇

被告杜軍( 40歲)被控於 07年 2月 15日至 4月 30日, 10次在掌握上市公司內幕消息下,買賣相關股份。控方開案指,中信資源於 06年底聘用大摩,就收購哈薩克斯坦油田及中國渤海灣油田權益兩個項目,研究融資方案。大摩為此成立小組跟進,被告為小組成員之一。小組成員每逢取得收購行動資料,便會以公司電郵互通消息。為免員工從中獲利,公司規定如非獲批准,不准買賣自己負責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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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誤會買中信泰富
07年 2月,收購行動接近完成,大摩準備替中信資源發債券融資,被告便以消息已屬公眾知情,向上級申請購入中信資源的股份。其時上級誤會他想購入中信資源母公司中信泰富,曾予批准,後知他買中信資源,已經警告他不能買賣。他於案發時用現金及孖展,以每股平均 3.26元,購入 2,670萬股中信資源,總值 8,711萬港元。他曾慫恿在中銀國際證券任職的妻子李馨,以及兩名同事跟他買中信資源,其中只有其妻購入 6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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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資源公佈收購渤海灣油田權益後,公司股價急升,一度升 13.9%至 4.19元。被告稍後售出半數股票,進賬 3,343萬元。大摩同年 5月向警方舉報,翌月將他解僱。同任董事總經理的張欣昨日供稱,被告因與中信資源兩名高層稔熟,而獲加入小組。
案件編號: DCCC7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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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pril 24, 2009

8號仔種票案,電盈小股東贏了氣, 但會走得魔就無鼻哥!

江湖有曰:上得山多終遇虎. 財技巫師食得太盡圓份也盡?


太子太傅今回輕敵失手, 攪出天下笑柄, 永留世界金融史. 更成就了香港作為 "世界金融海盜,造市莊家及私有化種票中心" 揚名全世界! 將來全世界d證監會,會否對凡與袁某有關的上市公司都會有特殊的招待呢? 且看小小超d功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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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盈小股東贏了氣, 但可能 "走得魔, 無鼻哥"! 死無屍首!

里擇界出$4.5( = 4塊半, 用4塊半送你終?) 向你買股票私有化,仲話係明益你, 應該冥目啦, 但你地竟敢唔順從, 咁, 8號仔電蠅班小股東收完1.30港元特別股息後就可能渣都無啦! 1.30港元其實可能不是敬酒而是極毒的絕命懲罰酒! $1.30也可能是只得一封吉儀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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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盈整體負債超過三百億,手頭現金就只有九十二億, 若認為公司無須再留現金, 為何不先還債改善資產負債率, 減少利息負擔? 若真要辦好盤生意又點會派晒公司d現金出街? 佢可能先掏空捌號仔派光公司現金 (可能收特別息可備作將來各人頭戶莊家莊丁接蠱資金之用), 然後可能學蕭弱猿當年炒8079, 979等神仙蠱的 ”向下炒巫術” 不停向下炒, 沽空, 炒至神仙價, 然後藉口公司需錢營運還債就不停大折讓批股俾友好人頭戶, 不停併股....又不停大折讓批股俾友好人頭戶, 之後再題私有化, 就可以由班友好人頭戶以小蠱東身份公然投票通過私有化? 小股東最終被金融財技海盜剝光豬式蠶食清光! 渣都無! 死無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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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號仔種票疑案, 高院法官偏重法例字眼, 但上訴法庭主持公義重立法精神! 若拆票種票合法, 又何需有只數小股東人頭的法例要求? 又何會有與主要股東一致行動者投票無效的法例規定? 香港法例漏洞多, 證明咁多屆的香港公司法法律改革委員會垃圾? 無知無德無道無能無恥無功無才….呃世盜名呃飯食危害社會? 香港公司法法律改革委員會中的金融界專家委員, 對公司法改革可曾有乜貢獻? 應負責人頭落地謝罪? 正奸會狂燒公帑在電視頻播廣告歌叫市民做功課, 是否叫小股民做足功課就先要認清罪源, 是誰會害你呃你錢? 造市莊家, 蠱票佬幫莊, 財驚演員, 公司法法律改革委員, 超世界級高薪金融官僚, 正奸會用小股民血肉成就香港作為 "世界金融海盜明目張膽公然造市中心" 的 “增弄權皇朝大白象症積工程” 危害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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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做金融中心? 上海點學到香港d官商勾配式金融海盜蠱惑野去成就香港作為 "世界造市莊家金融海盜及私有化種票中心"? 有說大陸官場好貪污, 但在長久的行之有效優良傳統的 "高薪養廉" 的最呃人的藉口下香港還是貪官處處, 官商相惠, 豪燒公帑及退休好錢途! 但上海從不批准險(衍)生工具上市就證明上海官僚還是有點明理有良知負責的吧. 反而事實上, 香港有咁多造市莊家活躍, 金融海盜的金融糖衣毒藥公然充積市場就證明香港有好多昏庸高官在"高薪養廉"政策下吸盡市民血養肥還要用風險披露藉口去淹護各式險(衍)生工具及金融糖衣毒藥上市熱賣危害廣大股民!X網討論區上有一則網友評, 今次8號仔種票疑案失敗在於疳痢瘋服務水平垃圾, 竟然五百張投票受權表都唔奉上, 攪到林孝華個秘書 "吊吊fing", 才會露野! 比較一下人地d著名做野蠱票行班高手係點做野? 真可以拿品質認證一條龍式做野, 包保顧客無手尾, 可能由謀劃點做野, 全程指揮督導, 提供各式人頭芋頭, 備用替死鬼保險系統, 黑白道梳盜...等都能全套服務品質保證. 君見否當年人地大記金魚缸個阿椰果間辛細蚧客棧私有化, 咪乾淨利落, 大蠱東全無手尾! 大家查查 http://marketmanipulaters.blogspot.com/ 就見證到人地做野生意旺盛, 日日處處做野, 就知係做野高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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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ttp://stockscrocodileentic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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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抨電盈 (8) 風險來自管理層
【Apple報24.6.2009 訊】 06年有意競購電盈( 008)資產的麥格理銀行,旗下證券研究部發表研究報告,給予電盈「落後大市」投資評級及 2元的目標價。麥格理指,電盈的高風險來自管理層,過去幾年,持控股權的主席李澤楷一直嘗試透過不同途徑出售電盈業務,企圖將公司的價值實現,但可惜每次都無功而回,根據收購合併條例,他不能在 1年內重提私有化,面對缺乏收購合併這催化劑,電盈股價已出現溢價,投資者現時應將焦點,轉回公司本身的營運基礎。麥格理指出,基於電盈本業面對低增長、競爭激烈和成本高昂,加上地產旗艦盈大地產( 432)隨着貝沙灣項目完結,不能再成為電盈的增長動力來源,該行認為,直至有其他併購活動浮現之前,也不見得電盈股價會有太多催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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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增長競爭大成本高
另外,電訊盈科將於本周五舉行股東周年大會。電盈小股東大聯盟致函電盈董事總經理艾維朗,促請電盈當日預留足夠時間讓小股東發言,並指由私有化事件至今,小股東一直爭取與管理層對話,期望集思廣益,提升電盈的企業管治能力,故聯盟希望李澤楷能出席股東會,與小股東直接對話。電盈發言人表示,李氏暫時未落實是否出席周五的股東會,而股東會將按已訂的會議程序進行,公司亦不會阻止小股東提問或發言。據悉,由於李澤楷正身在海外公幹,應不能趕及出席股東會。

Friday, April 10, 2009

質疑法官無視袁天凡、林孝華有聯繫種票

證監行政總裁韋奕禮
質 疑 法 官 無 視 袁 天 凡 、 林 孝 華 有 聯 繫 證 監 四 點 反 駁   指 電 盈 種 票
【 Apple 報 10.4.2009 訊 】 電 盈 ( 008 ) 私 有 化 上 訴 庭 聆 訊 下 周 四 開 審 , 證 監 會 在 近 日 呈 交 的 上 訴 通 知 書 中 , 並 提 出 四 點 質 疑 原 審 法 官 就 多 項 法 律 原 則 引 喻 失 義 , 無 視 電 盈 大 股 東 盈 科 拓 展 的 副 主 席 袁 天 凡 與 富 通 保 險 區 域 總 監 林 孝 華 , 在 「 種 票 」 疑 雲 中 確 有 聯 繫 。 證 監 重 申 , 原 訟 庭 裁 定 電 盈 勝 訴 , 相 等 於 支 持 或 容 忍 「 分 拆 股 份 」 這 種 種 票 行 為 , 這 對 保 障 小 股 東 權 利 造 成 衝 擊 , 故 必 須 為 法 律 原 則 討 個 明 白 。 Appledaily 記 者 : 何 凱 兒 、 羅 嘉 銘.
上 訴 庭 本 周 一 接 納 證 監 以 事 件 重 大 嚴 重 性 為 由 提 出 上 訴 , 證 監 會 行 政 總 裁 韋 奕 禮 當 日 已 強 調 , 上 訴 是 要 法 院 釐 清 「 拆 股 」 的 合 法 定 義 , 而 不 是 反 對 電 盈 私 有 化 計 劃 , 而 證 監 仍 會 繼 續 徹 查 相 關 違 規 事 宜 。 對 於 原 審 法 官 以 本 港 《 公 司 條 例 》 第 166 條 並 無 明 文 禁 止 拆 股 , 證 監 在 上 訴 書 認 為 , 既 然 法 官 認 為 種 票 是 嚴 重 指 控 , 但 又 認 定 「 拆 股 」 沒 有 不 妥 , 實 屬 自 相 矛 盾 。
質 疑 林 孝 華 不 發 放 實 物 股 票
證 監 又 認 為 , 原 訟 庭 忽 視 其 所 呈 交 的 疑 點 , 雖 然 證 監 不 可 能 在 每 宗 私 有 化 個 案 都 就 「 拆 股 」 進 行 檢 視 , 但 這 不 等 於 不 能 指 控 該 些 已 見 的 涉 嫌 違 規 行 為 。 證 監 又 批 評 , 原 訟 庭 所 指 難 以 審 視 拆 股 活 動 , 但 卻 忽 視 是 次 已 遭 查 出 的 人 為 操 控 投 票 。 至 於 事 件 兩 大 主 角 袁 天 凡 和 林 孝 華 , 證 監 重 申 , 所 呈 交 的 證 據 已 足 夠 引 證 兩 人 在 安 排 「 種 票 」 , 雖 說 林 氏 個 人 並 無 獲 得 金 錢 利 益 , 但 他 是 基 於 兩 人 關 係 才 協 助 袁 氏 , 務 求 令 私 有 化 成 功 。 原 訟 庭 認 同 電 盈 代 表 律 師 所 指 , 林 孝 華 並 無 蓄 意 「 種 票 」 , 但 證 監 的 上 訴 書 強 調 , 以 電 盈 股 票 作 為 林 氏 屬 下 保 險 經 紀 的 「 禮 物 」 並 不 尋 常 , 林 氏 指 送 贈 股 票 具 難 忘 意 義 , 這 亦 不 切 合 該 批 經 紀 在 轉 交 授 權 投 票 表 格 後 , 是 收 取 支 票 而 非 實 物 股 票 的 事 實 。
Webb : 證 監 仍 有 勝 算
證 監 又 指 , 林 氏 要 求 旗 下 五 個 小 組 主 管 將 50 萬 股 電 盈 , 贈 予 1 月 9 日 至 19 日 在 港 經 紀 , 這 不 關 乎 有 關 經 紀 工 作 表 現 而 值 得 獲 賞 , 最 終 只 有 335 名 經 紀 獲 贈 股 票 , 其 餘 包 括 其 他 相 關 親 友 以 至 裁 縫 , 明 顯 與 花 紅 獎 賞 原 則 違 背 。 證 監 指 , 林 氏 胞 妹 分 派 股 票 前 , 曾 到 電 盈 辦 事 處 取 500 至 600 份 授 權 投 票 表 格 , 反 映 林 氏 已 有 意 圖 要 求 所 有 獲 贈 者 簽 贊 成 票 , 而 這 在 贈 股 及 派 表 格 中 可 充 份 引 證 。 揭 發 「 私 有 化 種 票 疑 雲 」 的 網 上 股 評 人 David Webb 昨 表 示 , 法 庭 批 准 電 盈 私 有 化 的 裁 決 不 合 理 , 他 認 為 , 私 有 化 拆 票 並 非 一 般 做 法 , 法 官 只 單 方 面 聽 取 一 方 意 見 。 他 又 認 為 , 證 監 理 據 較 強 , 上 訴 並 非 全 無 勝 算 , 再 者 , 上 訴 庭 有 3 位 法 官 審 理 , 較 原 訟 庭 只 得 一 位 法 官 更 公 平 。
證 監 質 疑 原 訟 庭 裁 決 四 要 點
1) 富 通 保 險 區 域 總 監 林 孝 華 以 往 未 試 過 以 上 市 股 票 作 下 屬 花 紅 , 他 指 以 電 盈 股 份 作 花 紅 具 難 忘 意 義 , 卻 不 發 放 實 物 股 票 。
2) 林 孝 華 向 獲 發 股 份 者 發 出 投 票 授 權 表 格 並 收 回 , 令 人 懷 疑 其 動 機 。
3) 林 孝 華 沒 有 獲 得 金 錢 利 益 , 因 他 是 基 於 與 袁 天 凡 的 關 係 才 協 助 對 方 。
4) 證 監 搜 集 的 證 據 足 以 指 證 袁 天 凡 有 份 策 劃 分 拆 股 份 , 由 林 孝 華 協 助 。





Tuesday, March 24, 2009

阻造市全球齊加強規管, 沽空擬須申報


韋奕禮指,國際證監會是次加強監控不會令沽空活動全面萎縮 。 ( 韋奕禮指, 沽空活動不會萎縮. 何解? 因為, 金融海盜的友好官僚, 在設計新監管條例時神早預設造市後門呃詐陰道方便識做野的友好金融海盜發財了嗎? )
沽 空 擬 須 申 報   阻 造 市 全 球 齊 加 強 規 管   港 推 行 無 時 間 表

【 蘋 果 日報 24.3.2009 訊 】 國 際 證 監 會 ( IOSCO ) 昨 推 出 全 球 「 一 致 並 行 」 的 規 管 沽 空 交 易 檢 討 報 告 , 擬 議 的 新 例 則 要 求 參 與 沽 空 者 超 過 某 個 比 率 即 要 申 報 , 換 言 之 , 沽 空 大 戶 日 後 要 造 淡 一 定 「 現 形 」 , 被 指 造 市 的 壓 力 亦 大 增 。 蘋 果 日報 記 者 : 羅 嘉 銘
現 時 港 交 所 ( 388 ) 每 日 僅 公 佈 個 別 股 份 的 全 日 沽 空 總 數 , 但 沒 有 公 佈 沽 空 者 身 份 及 其 相 關 沽 空 數 量 。 國 際 證 監 會 旗 下 包 括 英 、 美 、 港 、 日 等 14 個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代 表 , 在 去 年 11 月 中 「 G20 金 融 峰 會 」 會 面 後 認 同 , 扭 曲 的 沽 空 活 動 令 市 場 失 去 信 心 , 全 球 監 管 當 局 有 必 要 訂 立 更 一 致 的 沽 空 規 管 機 制 , 設 法 消 弭 各 地 就 「 無 貨 沽 空 」 執 法 的 異 同 , 同 時 亦 務 求 減 少 對 正 當 沽 空 對 冲 活 動 的 衝 擊 。
韋 奕 禮 : 不 排 除 嚴 限 沽 空
該 份 沽 空 檢 討 報 告 的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是 香 港 證 監 會 行 政 總 裁 韋 奕 禮 , 他 昨 日 表 示 , 外 界 普 遍 贊 同 香 港 實 行 的 「 先 借 貨 才 可 沽 空 」 制 度 , 而 有 關 制 度 至 今 仍 然 穩 健 , 他 不 排 除 當 局 在 必 要 時 亦 會 嚴 限 沽 空 , 但 目 前 未 有 任 何 安 排 , 而 只 准 許 在 高 於 市 價 才 可 沽 空 的 「 限 價 沽 空 」 機 制 亦 會 繼 續 執 行 。 是 次 諮 詢 期 至 5 月 4 日 , 韋 奕 禮 表 明 難 以 估 計 何 時 實 行 , 香 港 亦 未 有 時 間 表 , 「 可 能 屆 時 已 度 過 金 融 海 嘯 , 但 方 案 始 終 讓 市 場 發 展 更 健 康 。 」 他 指 報 告 主 要 提 出 四 個 「 和 而 不 同 」 的 監 控 沽 空 大 方 向 :
一 、 監 管 機 構 會 適 當 調 控 沽 空 活 動 , 以 減 少 對 正 常 運 作 金 融 體 系 的 潛 在 風 險 ; 二 、 沽 空 活 動 亦 要 「 適 時 」 向 監 管 機 構 作 出 披 露 ;
三 、 沽 空 活 動 應 受 到 有 效 的 監 管 和 限 制 ;
四 、 預 留 豁 免 機 制 讓 正 當 沽 空 正 常 運 作 。

韋 奕 禮 坦 言 , 沽 空 利 益 難 以 界 定 , 現 時 各 地 就 規 管 「 沽 空 」 定 義 迴 異 。 以 英 國 為 例 , 當 地 沽 空 活 動 規 管 範 圍 包 括 淡 倉 正 股 、 淡 倉 ETF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及 場 外 衍 生 造 淡 金 融 產 品 , 但 美 國 所 包 攬 的 則 相 當 狹 窄 。 被 問 及 所 持 淡 倉 水 平 便 要 公 佈 的 「 門 檻 」 , 他 僅 指 英 美 均 為 有 關 水 平 訂 於 該 項 股 份 總 股 本 的 0.25% , 但 沒 有 回 應 香 港 現 時 1% 水 平 是 否 要 跟 隨 降 低 。 報 告 建 議 , 新 例 最 終 應 視 乎 個 別 地 區 按 自 身 環 境 「 微 調 」 而 定 , 但 大 原 則 是 全 球 通 行 , 「 就 像 股 神 畢 菲 特 07 年 逐 步 悉 售 中 石 油 ( 857 ) , 也 要 根 據 香 港 監 管 條 例 披 露 。 」 韋 奕 禮 指 報 告 亦 沒 有 就 違 規 事 項 引 入 懲 罰 機 制 。

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現 行 沽 空 滙 報 制 度:

‧ 香 港 證 監 會 沽 空 交 易 披 露 : 透 過 證 券 行
所 持 淡 倉 披 露 門 檻 : 多 於 總 股 本 1%
向 市 場 披 露 機 制 : 每 日 公 佈 整 體 沽 空 交 易 , 個 別 股 份 淡 倉 增 減 T+3 形 式 公 佈
‧ 美 國 證 監 會 沽 空 交 易 披 露 : 須 披 露
所 持 淡 倉 披 露 門 檻 : 機 構 投 資 者 多 於 總 股 本 0.25%
向 市 場 披 露 機 制 : 機 構 投 資 者 需 每 日 公 佈 淡 倉 情 況
‧ 美 國 自 律 監 管 機 構 沽 空 交 易 披 露 : 毋 須 披 露
所 持 淡 倉 披 露 門 檻 : 經 紀 及 交 易 員 需 披 露 所 有 淡 倉 股 票
向 市 場 披 露 機 制 : 每 日 公 佈 整 體 沽 空 交 易
‧ 英 國 金 管 局 沽 空 交 易 披 露 : 毋 須 披 露
所 持 淡 倉 披 露 門 檻 : 多 於 總 股 本 0.25%
向 市 場 披 露 機 制 : 投 資 者 每 日 向 市 場 公 佈
‧ 澳 洲 證 券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 交 易 所
沽 空 交 易 披 露 : 透 過 證 券 行
所 持 淡 倉 披 露 門 檻 : 毋 須 披 露
向 市 場 披 露 機 制 : 每 日 公 佈 整 體 沽 空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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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rch 20, 2009

證監罰麥格理400萬

【 Apple 報 20.3.2009 訊 】 證 監 會 公 開 譴 責 麥 格 理 證 券 ( 亞 洲 ) 公 司 , 並 判 罰 款 400 萬 元 。 證 監 指 該 公 司 於 04 至 05 年 間 , 就 麥 格 理 銀 行 發 行 的 窩 輪 實 施 佣 金 回 贈 計 劃 時 , 違 反 應 履 行 的 責 任 , 並 無 以 小 心 審 慎 和 盡 責 態 度 行 事 , 以 維 護 市 場 廉 潔 穩 健 。
窩 輪 佣 金 回 贈   扭 曲 交 投

證 監 指 出 , 早 於 02 年 1 月 已 警 告 麥 格 理 , 必 須 確 保 佣 金 回 贈 計 劃 不 會 導 致 不 當 買 賣 麥 銀 窩 輪 的 行 為 , 因 證 監 關 注 到 , 回 贈 計 劃 可 能 助 長 不 當 交 易 , 導 致 出 現 虛 假 市 場 。 證 監 調 查 發 現 , 04 年 1 月 至 05 年 1 月 期 間 , 兩 家 參 與 計 劃 的 經 紀 行 兩 名 客 戶 , 進 行 涉 及 大 量 麥 銀 窩 輪 的 交 易 活 動 ; 該 兩 客 戶 在 短 時 間 內 多 次 以 相 同 或 相 若 價 格 買 賣 麥 銀 窩 輪 , 製 造 大 量 成 交 。 他 們 一 方 面 獲 得 可 觀 的 佣 金 回 贈 , 另 方 面 該 兩 家 經 紀 行 又 給 予 大 額 交 易 客 戶 經 紀 費 折 扣 優 惠 , 讓 他 們 毋 須 承 擔 風 險 而 受 惠 於 佣 金 回 贈 與 已 扣 減 經 紀 費 之 間 的 差 額 , 並 從 中 獲 利 。 證 監 認 為 , 麥 格 理 沒 有 適 當 監 察 佣 金 回 贈 計 劃 的 運 作 , 導 致 相 關 麥 銀 窩 輪 的 市 場 出 現 扭 曲 , 情 況 持 續 超 過 一 年 。

葉劍波,○六年「爆煲」的海域集團(1220)及海域化工(2882)



○ 六 年 「 爆 煲 」 的 海 域 集 團 (01220) 及 海 域 化 工 ( 02882 , 已 重 組 並 易 名 香 港 資 源 ) , 警 方 事 後 起 訴 一 度 返 回 內 地 的 海 域 主 席 葉 劍 波 、 及 海 域 系 附 屬 公 司 僑 立 精 細 化 工 銷 售 經 理 郭 志 毅 , 葉 被 控 捏 改 帳 目 、 欺 詐 等 9 項 控 罪 。 案 件 在 高 院 聆 訊 進 入 31 天 , 陪 審 團 昨 裁 定 葉 、 郭 二 人 全 部 罪 名 不 成 立 , 葉 劍 波 更 可 取 回 訟 費 。 但 因 為 葉 劍 波 在 區 域 法 院 尚 有 另 一 宗 串 謀 盜 竊 海 域 集 團 附 屬 億 元 的 案 件 , 故 仍 被 扣 押 候 審 。

當 葉 劍 波 獲 悉 自 己 無 罪 後 , 並 無 特 別 的 表 情 , 亦 沒 有 提 出 保 釋 申 請 。

控 方 : 水 泥 充 化 工 品 控 方 原 指 , 葉 劍 波 透 過 海 域 系 附 屬 僑 立 化 工 與 6 間 公 司 於 ○ 二 至 ○ 六 年 間 的 虛 假 化 工 產 品 交 易 , 誇 大 海 域 集 團 及 海 域 化 工 的 營 業 額 , 藉 此 獲 盤 谷 香 港 分 行 提 高 信 貸 額 、 及 在 發 行 債 券 活 動 中 吸 引 者 。 控 方 又 指 有 人 為 應 付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對 問 題 交 易 的 關 注 , 更 曾 在 羅 兵 咸 職 員 面 前 上 演 一 幕 「 貨 物 交 收 」 , 但 警 方 事 後 搜 查 貨 倉 發 現 貨 物 並 非 聲 稱 的 化 工 產 品 , 而 是 水 泥 。

兩 被 告 葉 劍 波 及 郭 志 毅 均 無 出 庭 自 辯 , 但 傳 召 會 計 專 家 , 堅 持 控 方 所 指 的 「 虛 假 交 易 」 確 實 真 有 其 事 。 控 方 針 對 僑 立 化 工 向 涉 案 公 司 金 亮 企 業 購 貨 後 , 金 亮 竟 把 款 項 轉 回 給 僑 立 化 工 , 來 指 證 交 易 虛 假 。 但 辯 方 解 釋 , 金 亮 把 款 項 交 回 給 僑 立 化 工 是 因 為 貨 物 的 最 終 買 家 在 內 地 , 該 些 買 家 只 支 付 人 民 幣 , 金 亮 只 是 扮 演 中 間 人 角 色 , 把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港 元 轉 給 僑 立 化 工 。

案 件 昨 聆 訊 到 了 31 天 , 8 人 陪 審 團 退 庭 商 議 約 5 小 時 後 , 以 7 比 1 裁 定 葉 劍 波 9 項 控 罪 ( 見 附 表 ) 全 部 不 成 立 ; 次 被 告 郭 志 毅 的 1 項 串 謀 捏 改 帳 目 控 罪 , 則 一 致 裁 定 罪 名 不 成 立 , 郭 當 庭 釋 放 。

警 方 質 疑 抗 辯 理 由 負 責 調 查 的 警 方 人 員 在 庭 外 質 疑 被 告 並 無 文 件 證 明 他 們 的 抗 辯 。

除 此 宗 高 院 案 件 外 , 葉 劍 波 與 胞 妹 葉 蘊 鋒 亦 牽 涉 另 一 宗 與 海 域 集 團 有 關 的 案 件 , 葉 劍 波 被 指 串 謀 盜 取 海 域 集 團 附 屬 1.53 億 元 財 產 , 及 在 海 域 集 團 公 告 上 發 表 虛 假 陳 述 等 , 預 計 於 七 月 在 區 域 法 院 開 審 。

案 件 編 號 : HCCC67/2008 、 HCCC18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