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2, 2009

證監會何賢通堅持迷你債券屬於債權性產品稱為債券完全合法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









雖然外界不斷抨擊證監會容許雷曼迷債以「債券」名稱推銷,有誤導投資者之嫌,但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堅持,雷曼迷債屬債權性產品,稱為「債券」屬合法,又指有關產品宣傳單張上,已列明迷債並不保本。不過,有議員質疑有關雷曼迷債宣傳單,只突出銀行免責聲明,未有向投資者明確交代迷債成份及風險。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昨日繼續傳召何賢通出席研訊,多名議員在聆訊中再次質疑證監會為何容許雷曼迷債這類結構性產品,以債券名義推銷。何賢通回應時堅持,迷你債券屬於債權性產品,稱為「債券」完全合法,證監已要求迷債宣傳品要列明並不保本,之後更要求將有關字眼放大。
稱依足公司法規定
不過,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質疑證監說法,指部份迷債銷售章程及宣傳品,完全沒有向投資者交代雷曼迷債其實是掉期合約,也未有講清楚抵押品存在的風險,只是強調銀行的免責聲明。但何反駁稱,證監會已依足《公司法》內規定審批,並無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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