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25, 2009

新鴻基投資全數回購雷曼










(Cut/paste From: 23.1.2009 Orientaldaily.on.cc )
新鴻基投資全數回購雷曼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完 成 首 宗 雷 曼 兄 弟 迷 你 債 券 產 品 的 調 查 , 結 果 指 新 鴻 基 有 限 公 司 ( 00086 ) 旗 下 新 鴻 基 投 資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銷 售 迷 債 手 法 有 缺 失 , 並 作 出 譴 責 。 新 鴻 基 自 願 向 共 310 名 合 資 格 客 戶 , 按 原 價 全 數 回 購 客 戶 手 上 未 到 期 的 雷 曼 迷 債 , 客 戶 可 全 數 取 回 當 初 投 資 的 本 金 , 估 計 回 購 計 劃 涉 及 金 額 總 數 達 8,500 萬 元 , 預 期 客 戶 在 接 納 回 購 建 議 後 一 個 月 內 收 回 款 項 。
合 資 格 客 戶 為 直 接 向 新 鴻 基 投 資 購 入 迷 債 的 零 售 客 戶 , 但 不 包 括 通 過 第 二 市 場 購 買 的 客 戶 , 之 前 從 未 透 過 新 鴻 基 購 買 初 次 發 售 迷 債 的 客 戶 、 專 業 投 資 者 、 已 向 新 鴻 基 投 資 展 開 法 律 行 動 的 客 戶 ( 願 意 暫 緩 或 終 止 法 律 行 動 客 戶 除 外 ) 、 及 已 達 成 和 解 並 已 收 取 一 筆 超 逾 投 資 本 金 款 項 的 客 戶 。
業 界 相 信 , 首 宗 調 查 完 結 個 案 雖 涉 及 客 戶 人 數 較 少 的 金 融 機 構 , 但 相 信 調 查 結 果 對 日 後 調 查 銀 行 及 銀 行 回 購 迷 債 構 成 一 定 壓 力 及 示 範 作 用 。 有 銀 行 界 人 士 對 裁 決 滿 載 疑 問 , 包 括 證 監 會 以 甚 麼 準 則 、 判 決 會 否 太 強 硬 , 以 及 會 否 真 的 是 新 鴻 基 投 資 在 相 關 銷 售 上 出 現 嚴 重 錯 失 等 。 以 合 理 性 看 , 銀 行 界 人 士 相 信 「 其 他 分 銷 銀 行 應 該 無 事 」 , 只 怕 給 投 資 者 設 定 了 「 期 望 預 期 」 , 誤 以 為 「 一 間 有 得 賠 等 於 間 間 有 得 賠 」 。
新 鴻 基 確 認 嚴 重 性 證 監 會 行 政 總 裁 韋 奕 禮 指 出 , 調 查 行 動 仍 在 進 行 中 , 希 望 盡 快 完 成 , 但 未 有 提 及 時 間 表 。
證 監 會 在 調 查 新 鴻 基 投 資 服 務 就 迷 債 過 程 中 , 尤 其 關 注 分 銷 予 客 戶 前 , 產 品 盡 職 審 查 是 否 足 夠 ; 前 線 銷 售 人 員 培 訓 是 否 足 夠 , 理 解 產 品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重 大 風 險 ; 評 估 各 迷 債 系 列 的 風 險 水 平 及 就 客 戶 的 投 資 意 見 及 疑 問 備 存 紀 錄 等 。
新 鴻 基 投 資 不 承 認 任 何 責 任 或 過 失 , 但 確 認 有 關 事 項 的 嚴 重 性 , 與 證 監 會 達 成 協 議 , 同 意 全 數 回 購 客 戶 手 上 迷 債 , 客 戶 可 收 回 當 初 投 資 的 本 金 , 客 戶 可 保 留 迄 今 收 到 的 全 部 票 據 利 息 。 新 鴻 基 投 資 亦 同 意 委 聘 審 計 師 檢 討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 若 在 18 個 月 內 , 再 次 發 現 相 關 事 項 , 且 性 質 嚴 重 , 證 監 會 將 會 就 其 部 分 活 動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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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購 計 劃 有 異 銀 行 證 監 會 消 息 形 容 今 次 結 果 是 「 多 贏 」 方 案 , 投 資 者 可 全 數 取 回 投 資 本 金 、 新 鴻 基 亦 有 一 定 警 惕 , 值 得 注 意 是 今 次 回 購 , 與 銀 行 公 會 提 出 的 並 不 相 同 。 銀 行 公 會 迷 債 專 組 發 言 人 表 示 , 對 於 新 鴻 基 證 券 事 件 暫 時 未 有 特 別 回 應 , 重 申 分 銷 行 一 直 致 力 用 各 種 方 法 處 理 迷 債 事 件 , 以 保 障 投 資 者 利 益 。
新 鴻 基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李 成 煌 表 示 , 曾 研 究 多 項 方 案 , 相 信 現 時 為 客 戶 提 供 的 是 最 佳 解 決 方 法 。 8,500 萬 元 的 回 購 金 額 對 集 團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微 不 足 道 , 集 團 持 有 充 裕 資 金 , 目 前 資 產 約 200 億 元 , 股 東 權 益 約 100 億 元 , 回 購 不 會 影 響 未 來 數 年 業 務 拓 展 計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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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鴻 基 有 限 公 司 於 1969 年 由 地 ( 00012 ) 主 席 李 兆 基 與 新 地 ( 00016 ) 郭 得 勝 及 馮 景 禧 合 資 創 立 , 公 司 於 1983 年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聯 合 地 產 ( 00056 ) 於 1996 年 向 馮 景 禧 家 族 收 購 所 持 的 新 鴻 基 33.18% 權 益 。 聯 交 所 資 料 顯 示 , 目 前 聯 合 系 持 有 新 鴻 基 公 司 約 72.52% 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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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 然 證 監 會 對 新 鴻 基 銷 售 雷 曼 迷 債 事 宜 的 調 查 已 完 結 , 但 仍 有 多 家 銀 行 的 調 查 未 完 成 , 下 月 立 法 會 亦 引 用 特 權 法 , 傳 召 多 位 官 員 , 調 查 事 件 來 龍 去 脈 。

銀行職員竟問「死得未」
【 Oriental 報 23.1.2009 訊 】 第 三 批 共 十 六 名 聲 稱 被 銀 行 誤 導 而 購 入 雷 曼 產 品 的 苦 主 , 向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入 稟 的 案 件 昨 日 提 堂 , 審 裁 官 再 因 有 銀 行 代 表 申 請 轉 介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 押 後 至 三 月 裁 決 。 一 名 女 苦 主 於 庭 上 大 吐 苦 水 , 指 事 件 一 拖 半 年 , 其 八 十 歲 母 親 曾 三 度 入 院 , 令 她 身 心 疲 憊 , 惟 銀 行 職 員 卻 致 電 「 問 我 阿 媽 死 得 未 ? 」 , 直 斥 「 銀 行 當 我 唔 係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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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名 申 索 人 , 分 別 入 稟 控 告 大 新 銀 行 、 交 通 銀 行 、 中 銀 香 港 、 星 展 銀 行 、 東 亞 銀 行 、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 集 友 銀 行 及 南 洋 商 業 銀 行 合 共 八 間 銀 行 。 有 銀 行 代 表 於 庭 上 以 案 件 複 雜 為 由 , 須 聘 請 律 師 協 助 處 理 , 申 請 將 案 件 轉 介 區 院 審 理 , 惟 全 部 申 索 人 均 提 出 反 對 , 指 不 希 望 再 花 費 聘 請 律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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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姓 女 苦 主 表 示 , 自 己 只 是 索 償 三 萬 元 , 而 非 三 百 萬 元 , 故 不 會 花 費 聘 請 律 師 ; 潘 姓 女 苦 主 稱 , 因 銀 行 職 員 涉 嫌 不 當 銷 售 雷 曼 產 品 而 索 償 三 萬 九 千 元 , 她 昨 於 庭 上 表 現 激 動 , 表 明 反 對 將 案 件 轉 介 區 院 審 理 , 指 事 件 已 拖 延 半 年 , 「 身 心 好 辛 苦 」 , 其 八 十 歲 母 親 自 去 年 九 月 至 今 更 曾 三 度 入 院 , 父 親 亦 患 柏 金 遜 病 , 惟 銀 行 職 員 卻 致 電 「 問 我 阿 媽 死 得 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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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裁 官 聽 畢 雙 方 理 據 後 , 表 示 目 前 尚 有 四 批 苦 主 入 稟 並 會 在 稍 後 提 堂 , 七 批 苦 主 合 共 逾 一 百 宗 案 件 , 故 同 樣 押 後 至 三 月 廿 三 日 裁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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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息 無 風 險 八 萬 元 泡 湯 另 外 , 一 名 不 諳 英 語 的 五 旬 婦 人 方 素 娣 , 聲 稱 ○ 五 年 於 馬 鞍 山 安 中 銀 香 港 分 行 , 在 女 職 員 誤 導 下 , 以 八 萬 元 購 入 被 指 為 「 高 息 兼 無 風 險 」 的 雷 曼 債 券 相 關 產 品 , 事 後 因 雷 曼 破 產 , 八 萬 元 化 為 烏 有 。 婦 人 雖 向 金 管 局 投 訴 , 但 中 銀 表 示 職 員 沒 有 犯 錯 , 拒 絕 賠 償 , 婦 人 認 為 是 受 誤 導 才 購 入 相 關 債 券 , 遂 入 稟 區 域 法 院 向 中 銀 追 討 八 萬 元 , 另 支 付 利 息 及 訟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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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編 號 : SCTC55013-57098/2008 、 DCCJ34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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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事件研究報告 (by 民主黨及雷曼苦主大聯盟) : http://www.lbv.org.hk/content/media/Report%20on%20the%20Lehman-related%20Securiti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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