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違反監管規定並處以罰款450萬港元
2015年7月30日 http://www.sfc.hk/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野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野村香港)並處以罰款450萬港元,原因是其沒有及時匯報一名前交易員的重大失當行為(註1)。
2013年6月11日,野村香港通知證監會,指從日本的野村證券株式會社(野村日本)借調的交易員X先生於2013年5月23日造成330萬美元的交易虧損及於2013年6月5日被調回日本(6月11日的匯報)(註2)。
然而,證監會其後發現,野村香港在作出6月11日的匯報時已知道X先生承認曾在野村香港的風險管理系統內輸入虛假記項以隱瞞他的交易的真實風險水平,及承認曾向野村香港提供虛假資料。但野村香港並無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立即向證監會披露該等事宜(註3)。
證監會亦發現,在X先生因借調至野村香港的安排被終止而離港之前,野村香港已察覺到他的實際交易活動與他向管理層提供的資料從表面看有一些不符之處。在證監會接獲適當通知及野村香港完成其就X先生的行為進行的內部調查之前,X先生已被調回野村日本。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於2013年6月19日或之前,野村香港已就其對X先生的交易活動進行的調查編製了初步報告草擬本,但在證監會作進一步查詢之前,野村香港並無向證監會提供該報告或其後的草擬本。
野村香港延至證監會跟進其6月11日的匯報後,於2013年7月17日才首次通知證監會X先生曾作出不當行為。野村香港最終於兩日後向證監會提供初步報告。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野村在首次向證監會作出匯報時遺漏了極為相關的資料,並僅在催促下才作出適當匯報。對於需要證監會即時關注的事宜,沒有任何情況能成為延遲匯報的藉口。這些延遲匯報的行為會助長失當行為,並會影響調查工作。中介人必須立即向證監會匯報問題,而不是在完成內部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後才作出匯報,並且不能遺漏任何重要資料。”
完
備註:
- 野村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 X先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於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間隸屬野村香港。
- 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2.5段,如持牌人或註冊人本身或其僱用或委任以替客戶進行業務的人士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證監會執行或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或懷疑有任何該等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發生,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