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31, 2026

黃栢鳴內幕交易罪罪成 判監五個月 准以20萬元擔保等候上訴

天馬影視前主席、商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2017年慫使胞妹購入公司股票,就天馬影視(現稱傳遞娛樂)的股份內幕交易,遭裁定內幕交易罪罪成。黃栢鳴今日由其兒子、電影編劇黃子桓及女兒黃漪鈞陪同到西九龍裁判處聽取裁決,西九龍裁判處裁判官高偉雄宣布,黃栢鳴涉內幕交易罪罪成,裁定黃栢鳴監禁五個月,裁定黃需繳交罰款99720元,及涉及證監會的調查費用37.4萬元。黃栢鳴一方表明有意申請上訴。裁判官准許被告續以原擔保條件保釋,包括20萬元現金擔保,以等候上訴。

裁判官高偉雄指出,已考慮案情、被告人黃栢鳴的角色、被告人妹妹所獲得的實際及潛在利益,認為適當量刑起點為九個月監禁。


高偉雄指出,雖然認為案件存在的延誤並非完全不合理,但被告人被證監會調查至正式對他提出檢控,相距差不多七年時間,且被告人亦在被調查的八年半後,才被判處罪名成立。可以理解被告人黃栢鳴及其家人在長達八年半的期間,因為案件的不明朗因素所帶來的焦慮,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一個刑期扣減,適當的叩減為三個月禁監,同時考慮到被告人長期服務社會、熱心公益,酌情再給予一個月的刑期扣減。

高偉雄最終判決,被告人黃栢鳴五個月監禁,需繳付罰款99,720元,以反映被告人的妹妹在處理天馬編影視交易所獲得實際利益。另外,被告人黃栢鳴亦需向證監會支付訟費約37.43萬元,以作為證監會調查費用。

黃栢鳴一方律師表示,會即日支付兩筆費用,並希望因應被告人年紀,讓黃栢鳴可擔保等待上訴,又表示可提高擔保及提供擔保人。

高偉雄表示,相信按被告人黃栢鳴的情況、案件亦已長達8年,他並無違反任何擔保條件,相信他不會因為短短五個月監禁而棄保潛逃,故批准他以原保釋條件擔保,即包括以20萬元現金擔保、於提供的住址居住,有改變時於北角警署報到,以及在離港前24小時通報。

在庭上,高偉雄指,辯方律師曾提出檢控延誤,控方亦承認確實存在一些延誤 ,但該些延誤並非不合理。他指出,涉及內幕交易的調查一般都需要花費頗長的時間,因需要向不同的證人及機構,索取文件等,調查期間亦牽涉大的證據需要檢閱,從控方提供的時序表可以看到證監會在案件中,花費不少的時間從不同的證人索取證人陳述書,而證監會不能強迫證人簽署證人陳述書,證監亦需就每一種涉及內幕交易的刑事檢控,把案件交予律政司作出檢閱的解釋亦屬合理,由於案件涉及大量文件證供,故律政司需要一年時間作出審視亦非不合理。

至於辯方主要批評證監會花了差不多三年時間,去索取專家證人的專家報告,他指,留意到證監會在期間並非完全沒有作出任何的跟進調查工作。他亦已在判刑前向控方了解為聘用第二位專家證人的因由,控方指是第一位專家證人身體抱恙才聘用第二位專家證人等。

但他在詳細考慮控方的時序表及辯方的陳述,認為雖然在調查期間確實存在延誤,特別是聘用專家證人撰寫專家報告花費大量時間,但非完全不合理。他又指,考慮控罪性質及相關案情,不認為相關調查及檢控延誤,可構成特殊理由用作緩刑方式處理。

高偉雄指,被告人毫無疑問對香港電影業貢獻非凡,他亦年事已高,相信他重犯機會不高;同意他犯案的手法並不複雜,並妹妹亦因受到被告人的慫使,處理天馬影視股票的交易所獲得的利益對比同類案件亦不算十分龐大。

但高偉雄指,黃栢鳴作為上市公司主席及控股股東,在出售其持股一事上有絕對的話語權,認為黃栢鳴的行為對於公眾對於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及完整性帶來的傷害,對比其他因專業資格而獲得內幕消息,而賺取利潤或避免損失,有過之而無不及。

高偉雄強調,干犯涉及內幕交易套取的人士,一般而言都擁有良好背景,甚至擁有專業資格;而被告人亦擁有良好背景及非常正面的背景,他的聲譽亦因案件受嚴重損害,甚至影響家人生理及精神健康,但不能夠構成特殊理由,令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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