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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監 會 對 李 愛 平 採 取 行 動
1999年8月19日
上 述 行 動 源 自 證 監 會 於 1995 年 4 月 至 1998 年 7 月 期 間 ( 有 關 期 間 ) 進 行 的 一 宗 調 查 , 當 中 發 現 李 氏 在 有 關 期 間 管 理 某 些 證 券 帳 戶 時 , 曾 經 : -
a. 在 客 戶 的 開 戶 文 件 上 簽 署 作 為 見 證 人 , 但 事 實 上 在 客 戶 簽 署 該 等 開 戶 文 件 時 她 並 不 在 現 場 ;
b. 在 為 客 戶 進 行 買 賣 期 間 , 沒 有 採 取 合 理 的 步 驟 以 充 分 確 認 該 等 客 戶 的 真 正 身 分 及 財 政 狀 況 ;
c. 在 允 許 第 三 者 使 用 其 客 戶 的 帳 戶 後 , 未 有 保 存 有 關 的 第 三 方 授 權 文 件 ; 及
d. 在 未 取 得 另 一 註 冊 人 士 的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允 許 該 名 註 冊 人 士 的 一 名 僱 員 為 其 一 名 客 戶 買 賣 證 券 。
b. 在 為 客 戶 進 行 買 賣 期 間 , 沒 有 採 取 合 理 的 步 驟 以 充 分 確 認 該 等 客 戶 的 真 正 身 分 及 財 政 狀 況 ;
c. 在 允 許 第 三 者 使 用 其 客 戶 的 帳 戶 後 , 未 有 保 存 有 關 的 第 三 方 授 權 文 件 ; 及
d. 在 未 取 得 另 一 註 冊 人 士 的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允 許 該 名 註 冊 人 士 的 一 名 僱 員 為 其 一 名 客 戶 買 賣 證 券 。
此 外 , 亦 有 發 現 李 氏 在 證 監 會 進 行 調 查 期 間 , 曾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前 後 不 符 及 令 人 混 淆 的 資 料 。
李 氏 的 行 為 使 人 極 為 質 疑 其 是 否 可 以 取 得 根 據 《 證 券 條 例 》 及 《 商 品 交 易 條 例 》 註 冊 的 適 當 人 選 。 基 於 以 上 的 調 查 結 果 , 證 監 會 決 定 對 李 氏 嚴 厲 地 公 開 譴 責 。 在 決 定 採 取 上 述 行 動 時 , 證 監 會 已 考 慮 到 : -
i. 李 氏 的 有 關 缺 失 及 其 所 作 出 的 權 宜 做 法 發 生 於 一 段 業 務 繁 忙 的 期 間 , 顯 示 出 這 不 過 是 由 於 其 管 理 不 善 及 未 能 完 全 理 解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 的 適 用 範 圍 ; 及
ii. 上 述 事 項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客 戶 曾 蒙 受 實 際 損 失 , 亦 沒 有 客 戶 就 此 作 出 投 訴 。
ii. 上 述 事 項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客 戶 曾 蒙 受 實 際 損 失 , 亦 沒 有 客 戶 就 此 作 出 投 訴 。
此 外 , 李 氏 亦 就 提 供 前 後 不 符 及 令 人 混 淆 的 資 料 一 事 , 向 證 監 會 多 番 道 歉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2年8月1日.